臺灣證券交易所規章對齊

證交所上市審查準則第 29 條第 1 項

金管會 ESG 評鑑 S11 指標採認條件(三):受評企業投資標的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(適用於臺灣創新板 TIB 等)。

審查準則第 29 條第 1 項條文原文

「發行人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臺灣創新板上市者,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,擁有關鍵核心技術,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。」

3 大官方審查核心指標

一、政府產業發展策略對齊

公司主要業務、產品或技術需符合國家現行產業政策(如國發會六大核心、五大信賴產業或國家級戰略產業計畫)。

S11 查核佐證點:由專業機構評估技術與產品計畫書,確認與國家重要產業發展路徑一致。

二、擁有關鍵核心技術

具備自主研發能力、關鍵技術專利壁壘,且該技術對於產品功能、效益改善或產業升級具備關鍵決定性作用。

S11 查核佐證點:需提供研發團隊資歷、技術專利佈局清單與權威鑑定證明。

三、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

具備商業模式創新(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),能夠重塑產業價值鏈、創造高附加價值或展現高速擴充潛力。

S11 查核佐證點:包含訂閱制翻轉、數據驅動平台、平台經濟模式或永續技術服務化(SaaS/PaaS)。

臺灣創新板 (TIB) 標的之 S11 年底投資餘額算式

若企業投資標的已於臺灣創新板掛牌,受評年度年底投資餘額公式為:

投資餘額 = 受評年度 12 月 31 日收盤價 × 持有股數餘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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