櫃買中心創櫃板規章對齊
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 4 條
金管會 ESG 評鑑 S11 指標採認條件(四):受評企業投資標的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《創櫃板管理辦法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。
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條文原文
「申請登錄創櫃板之公司,應具備創新、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。」
「創新創意意見書」三大取得路徑
路徑一: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
主管/推薦機構範疇:經濟部、數位發展部、衛生福利部、農業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
經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創新構想審查後,發給「具創新創意意見書」。
路徑二: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出具
主管/推薦機構範疇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等地方政府
經地方政府產業局/經發局審查通過,出具地方級創新創意意見書。
路徑三:櫃買中心認可之推薦單位
主管/推薦機構範疇:公協會、工研院、資策會、大學產學育成中心、國家級研發機構
取得櫃買中心核准之推薦機構評估報告與推薦函,併同創櫃板輔導申請。
S11 評鑑採認與投資餘額證明對接
投資創櫃板公司或具備創新創意意見書之新創團隊,厚普藤協助彙整「創櫃板股票股票代號證明」、「創新創意意見書公函」與受評年度年底投資餘額表冊(收盤價乘以股數或帳面金額證明),完成金管會 S11 指標申報。